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11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4/08/11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4/01/01-114/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10,729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4,695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08,990)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129,445)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29,299)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28,792)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2.15)
11.期末總資產(仟元):3,539,876
12.期末總負債(仟元):3,382,975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156,243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更正後)110年度起至113年度各期財務報告
1.事實發生日:114/08/11
2.更正或重編之財務報告年季:
110年第2季、110年度、111年第2季、111年度、112年第2季、112年度、113年第2季、
113年度
3.請說明為更正或重編:更正
4.發生緣由:
本公司依照IFRS15之公報規定,公司支付給通路商的款項之會計處理,更正110年度起
至113年度各期財務報告。
5.主管機關限定更正或重編之日期:不適用
6.與前次公告財務報告之主要差異:
本次更正與原公告財務報告之主要差異如下: 單位:新台幣仟元
(一)110年第二季
1.110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
合併綜合損益表影響項目 重編前金額 影響金額 重編後金額
--------------------- ---------- --------- ---------
營業收入 192,862 10,612 203,474
推銷費用 40,286 10,612 50,898
2.110年第二季更正後合併財務報告更正項目如下:
(1)附註二四 P.34
(二)110年度
1.110年度合併財務報告
合併綜合損益表影響項目 重編前金額 影響金額 重編後金額
--------------------- ---------- --------- ---------
營業收入 389,965 21,300 411,265
推銷費用 76,626 21,300 97,926
2.110年度更正後合併財務報告更正項目如下:
(1)附註二三 P.45
(2)附註三八(二)地區別資訊 P.66
(3)附註三八(三)主要客戶資訊 P.66
3.110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個體綜合損益表影響項目 重編前金額 影響金額 重編後金額
--------------------- ---------- --------- ---------
營業收入 382,365 21,300 403,665
推銷費用 75,097 21,300 96,397
4.110年度更正後個體財務報告更正項目如下:
(1)附註二二 P45
(2)附表十三營業收入明細表 P.81
(3)附表十六營業費用明細表 P.81
(三)111年第二季
1.111年第2季合併財務報告
合併綜合損益表影響項目 重編前金額 影響金額 重編後金額
--------------------- ---------- --------- ---------
營業收入 205,224 11,553 216,777
推銷費用 37,408 11,553 48,961
2.111年第2季更正後合併財務報告更正項目如下:
(1)附註二三 P.33
(四)111年度
1.111年度合併財務報告
合併綜合損益表影響項目 重編前金額 影響金額 重編後金額
--------------------- ---------- --------- ---------
營業收入 419,003 23,894 442,897
推銷費用 86,184 23,894 110,078
2.111年度更正後合併財務報告更正項目如下:
(1)附註二三 P.45
(2)附註三八(二)地區別資訊 P.66
(3)附註三八(三)主要客戶資訊 P.66
3.111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個體綜合損益表影響項目 重編前金額 影響金額 重編後金額
--------------------- ---------- --------- ---------
營業收入 419,003 23,894 442,897
推銷費用 86,184 23,894 110,078
4.111年度更正後個體財務報告更正項目如下:
(1)附註二四 P.44
(2)附表十一營業收入明細表 P.80
(3)附表十七營業費用明細表 P.83
(五)112年第二季
1.112年第2季合併財務報告
合併綜合損益表影響項目 重編前金額 影響金額 重編後金額
--------------------- ---------- --------- ---------
營業收入 191,695 15,901 207,596
推銷費用 47,759 15,901 63,660
2.112年第2季更正後合併財務報告更正項目如下:
(1)附註二三 P.45
(六)112年度
1.112年度合併財務報告
合併綜合損益表影響項目 重編前金額 影響金額 重編後金額
--------------------- ---------- --------- ---------
營業收入 396,142 32,996 429,138
推銷費用 96,682 32,996 129,678
2.112年度更正後合併財務報告更正項目如下:
(1)附註二三 P.45
(2)附註三八(二)地區別資訊 P.66
(3)附註三八(三)主要客戶資訊 P.66
3.112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個體綜合損益表影響項目 重編前金額 影響金額 重編後金額
--------------------- ---------- --------- ---------
營業收入 397,176 32,996 430,172
推銷費用 96,682 32,996 129,678
4.112年度更正後個體財務報告更正項目如下:
(1)附註二四 P.46
(2)附表十一營業收入明細表 P.80
(3)附表十四營業費用明細表 P.83
(七)113年第二季
1.113年第2季合併財務報告
合併綜合損益表影響項目 重編前金額 影響金額 重編後金額
--------------------- ---------- --------- ---------
營業收入 212,588 17,385 229,973
推銷費用 51,581 17,385 68,966
2.113年第2季更正後合併財務報告更正項目如下:
(1)附註二四 P.47
(2)附註三七 P.51
(八)113年度
1.113年度合併財務報告
合併綜合損益表影響項目 重編前金額 影響金額 重編後金額
--------------------- ---------- --------- ---------
營業收入 482,754 34,823 517,577
推銷費用 112,609 34,823 147,432
2.113年度更正後合併財務報告更正項目如下:
(1)附註二四 P.47
(2)附註三八(一)產業別財務資訊 P.66
(3)附註三八(二)地區別資訊 P.67
(4)附註三八(三)主要客戶資訊 P.68
3.113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個體綜合損益表影響項目 重編前金額 影響金額 重編後金額
--------------------- ---------- --------- ---------
營業收入 482,754 34,823 517,577
推銷費用 112,609 34,823 147,432
4.113年度更正後個體財務報告更正項目如下:
(1)附註二四 P.45
(2)附表十一營業收入明細表 P.78
(3)附表十四營業費用明細表 P.83
(九)上述重編後各期合併及個體綜合損益表並無影響本公司損益金額,各資產負債表、
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與更正前並無差異。
7.因應措施:
上述更正後各期財報電子書及iXBRL資訊將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11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4/08/11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4/01/01~114/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310,309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11,545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38,743)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38,596)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38,596)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24,118)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33)
11.期末總資產(仟元):1,361,474
12.期末總負債(仟元): 760,247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523,711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8/11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傑朗(美國)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20,000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20,00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20,000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0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因應子公司傑朗(美國)公司營運需求,母公司傑生工業與子公司傑朗(美國)共用額度,
並由母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8,054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4,307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合約約定
(2)日期:
依合約約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120,000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20,00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6.08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1.65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11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4/08/11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4/01/01~114/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57,726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32,867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23,224)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34,149)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27,319)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27,319)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60)
11.期末總資產(仟元):841,647
12.期末總負債(仟元):84,169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757,478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發生變動日期:114/08/11
2.法人名稱:宇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舊任者姓名:陳建福
4.舊任者簡歷:宇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5.新任者姓名:焦軒華
6.新任者簡歷:林登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7.異動原因: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
8.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13年10月9日至116年10月8日
9.新任生效日期:114/08/11
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14/8/11接到法人董事代表改派書,並自114/8/11生效。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11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4/08/11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4/01/01~114/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95,173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88,329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8,020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9,639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8,546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8,546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32
11.期末總資產(仟元):249,093
12.期末總負債(仟元):136,650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112,443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內部稽核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4/08/11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廖珮伶/內部稽核主管/物聯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楊雅茹/內部稽核主管/本公司財務部經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辭職
6.異動原因:辭職
7.生效日期:114/08/27
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內部稽核主管廖珮伶預計於8/27辭職。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114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11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
係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其職級、年資、工作績效考核、
過去及預期未來對公司整體之貢獻或未來發展潛力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
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與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酬委員
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
報董事會決議。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
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
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500,000股。
7.認股價格:
(一)本公司股票於興櫃掛牌發行者,以不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普通股加權平均
成交價格,且不低於申報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所稱
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
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實
際發行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二)若發行時,本公司已成為股票上市(櫃)掛牌發行者,則員工認股憑證之認股價格不
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實際發行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
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
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
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累計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員工自願離職、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惟不得逾
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
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
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或資遣生效日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二)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後仍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權
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
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三)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或本公司工作規則經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其已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
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
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四)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
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 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
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期間屆滿可行
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
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2.因受職業災害致
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二
款有關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
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轉任至關係企業並經董事長核定者,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
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調職之影響。
(七)解雇: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雇者,其已授予
之認股權憑證,於解僱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八)其它終止僱傭關係: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
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
權之效力是否消滅,其得行使期間等。
(九)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十)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
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11.其他認股條件:不適用。
12.履約方式:本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含
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票發
行新股、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
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
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
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一)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私募股份),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
員工認股權憑證繳款書之股數,且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二)「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三)如係本公司合併他公司且為存續公司時,「每一新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
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如係本公司受讓
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其金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
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四)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五)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六)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
(七)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
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
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
交價格,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
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
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
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一)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
(二)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
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
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應於除息基準日依
下列公式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
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 成交金
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現金股息停止過
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除現金
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
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
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就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申請行使之,認股權人填
具認股請求書於申請期間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提出申請(以股務單位收受申請日為準)。
二、本公司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
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
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為上市(櫃)或興櫃登錄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
(櫃)或興櫃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惟若遇
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衡酌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六、本公司屬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公司者,則依前項發給之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自
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認股權人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
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NA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認股權憑證得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認股權人名單等事項確定後,
由承辦單位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同意書」。
二、認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後,即取得認股權;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
領權利。
三、凡經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同意書」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或告知
他人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
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公司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予以收回註銷。
四、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等事宜及各該
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五、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
六、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若因主管機關要求須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
行修訂之,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發行。
七、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4/08/11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每股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1.5元,計新台幣117,000,000元
4.除權(息)交易日:114/09/04
5.最後過戶日:114/09/05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9/06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9/10
8.除權(息)基準日:114/09/10
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4/09/30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8/11
2.公司名稱: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如下
(1)通過114年度第2季度合併財務報表。
(2)通過資金貸與授權額度案。
(3)通過海外子公司資金貸與授權額度案。
(4)通過背書保證案。
(5)通過簽證會計師變更案。
(6)通過「集團年度員工分紅核發管理辦法」修訂案。
(7)通過修訂「公司章程」案。
(8)通過擬發行低於市價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案並訂定「114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
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案。
(9)通過擬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0)通過會計主管異動案。
(11)通過解除新任會計主管競業禁止案。
(12)通過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地點與內容案。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8/11
2.公司名稱: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如下
(1)通過背書保證案。
(2)通過子公司創鑫能源背書保證案。
(3)通過資金貸與授權額度案。
(4)通過海外子公司昆山榮創資金貸與無錫泰創額度案。
(5)通過子公司永創能源投資台中新社太陽能電廠,委由太創能源承攬興建之
關係人交易案。
(6)通過投資設立越南子公司案。
(7)通過投資設立泰國子公司案。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11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認股權人以本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
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或其
指定之人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如認股權人具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
公司董事之員工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
議;認股權人非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未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身分者,應先
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3)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
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
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
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不低於認股權憑證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50%為認股價格,
實際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決定之。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如下:
屆滿2年 40%
屆滿3年 70%
屆滿4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聘僱合約或
本公司管理規章等事由時,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
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認股權人如因自願離職、留職停薪、退休、死亡、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資遣
及解雇、調職時,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
權利;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
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而遞延期間仍以第(2)項所定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限。
(3)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
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
月內行使之,至遲不得晚於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4)一般死亡: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六個月
內行使認股權,至遲不得晚於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受職業災害致殘疾或死亡: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使之,至遲不得晚於認股權憑證
之存續期間。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使之,至遲不得晚於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6)調職: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依照本條第四項第(一)款
「離職」之方式處理,但認股權人如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轉任至關係
企業時,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
,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或得於存續期間繼續依原認股權利行使。
(7)資遣及解雇: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或解雇日起一個月內
行使認股權利,惟至遲不得晚於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
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或解雇日起即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9)其它終止僱傭關係: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
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10)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
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
再發行。
12.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無實體帳簿劃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之,並依公司法第161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
包含以募集發行或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
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如係因股
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
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
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額變
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已辦理完成之私募普通股),不含已
繳納之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但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
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B.「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C.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
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之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D.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E.調整後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F.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G.倘非前述所列舉之股份變動情形時,則授權董事會決議調整與否。
H.遇有須調整認股價格之情事,依上述公式調整,並經董事長核定,無須再送董事會
決議。
(2)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依下
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A.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B.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依
現金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3)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減資基準日
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如係
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A.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註)÷減資後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
B.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
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C.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註)÷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已發行普通股股數包括已發行普通股及私募股份之總數,並減除本公司買回
但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普通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遇第九條對認股權行使之限制及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
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認股申請,於遞送時
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2)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繳納股款至指定銀
行。
(3)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
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放之。
(4)上述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新股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5)本公司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交付之普通股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同意,並報主管機關申
報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作修
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均無規定時,本公司享有本辦
法最終解釋權限。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1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
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本次私募之應募
人擬為策略性投資人。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總股數上限為普通股8,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
幣10元,並擬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於一年內,分二次辦理
私募發行事宜。
5.得私募額度:在8,000,000股額度內,將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
次辦理,私募總金額將依實際私募每股價格計算。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作為參考價格:
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
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2)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前述參考價格之8成,且不得低
於股票面額。
(3)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
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4)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
以及最近股價情形,並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辦理之,故其價格之訂定應有其合理性。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辦理私募普通股之預計辦理次數、預計私募股數、各分次辦理私募之資金用
途及各分次預計達成效益如下:
(1)第一次
A.預計私募股數:6,000,000股
B.資金用途: 充實營運資金及強化財務結構。
C.預計達成效益: 本次募集之資金將用以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公司長期營運
發展所需,預計將達成降低公司經營風險,強化財務結構,提升未來營運
績效之效益,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2)第二次
A.預計私募股數:2,000,000股
B.資金用途: 充實營運資金及強化財務結構。
C.預計達成效益: 本次募集之資金將用以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公司長期營運
發展所需,預計將達成降低公司經營風險,強化財務結構,提升未來營運
績效之效益,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私募具有籌資迅速、簡便之特效,為能達到即時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
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
合作關係,進而擴大公司營運規模,故擬採私募方式募集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
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
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規定轉讓 條件外,餘不得再行賣出。
(2)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及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委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本次
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
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
申請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發行
股數、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等相關事項及其
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
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而須訂定或修
正時,亦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11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4/08/11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4/01/01~114/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571,777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335,583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90,736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178,933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07,435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87,377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2.02
11.期末總資產(仟元):3,807,701
12.期末總負債(仟元):2,730,742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915,892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11
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14/10/01
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新北市五股區五工六路9號4樓402室(新北市勞工活動中心)
4.股東臨時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2):本公司擬發行低於市價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案並訂定「114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案。
(3):本公司擬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6.臨時動議:
7.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9/02
8.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10/01
9.其他應敘明事項:(1)出席股東臨時會之最後過戶日為114/09/01。
(2)本次股東臨時會委託書統計驗證機構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3)本次股東臨時會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行使期間: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至114年9月28日止,
(4)電子投票平台: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 stockservices.tdcc.com.tw。
(5)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對於持有本公司股票未滿一千股之股東
,其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將以公告方式為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4/08/11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泰創工程(泰國)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之公司︰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間接持股100%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66,356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9,74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9,87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9,61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1)公司名稱:泰翔工程(泰國)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之公司︰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直接持股100%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66,356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4,067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5,63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9,697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1)公司名稱: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之公司︰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直接持股72%之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00,240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47,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5,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2,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1)公司名稱: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貸出資金之公司︰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直接持股72%之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00,240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72,00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5,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7,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487,391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61,473
5.計息方式:
第一、二筆為年利率4%
第三、四筆為年利率2.875%
6.還款之:
(1)條件:
第一、二、三筆為期間一年,分次循環使用
第四筆為期間一年,得分次提前償還
(2)日期:
依合約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377,784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1.25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於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額度為逐筆提董事會餘額47,000仟元
新增第一筆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及循環動用
之資金貸與額度25,000仟元
及新增第二筆逐筆提董事會決議之資金貸與額度5,000仟元
合併總額度為77,000仟元
泰創工程(泰國)有限公司資本泰銖50,000仟元及累積盈虧泰銖30,122仟元
泰翔工程(泰國)有限公司資本泰銖11,000仟元及累積盈虧泰銖14,891仟元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資本新台幣432,070仟元及累積盈虧新台幣220,652仟元
匯率為114/7/31美金:新台幣匯率=1:29.87及泰銖:新台幣匯率=1:0.9194
最近期財務報表為114年度Q2財報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4/08/11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TAICHUANG ENGINEERING INDIA PRIVATE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為保證公司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4,579,451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601,211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68,941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770,152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35,991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1)工程預付款保證
(2)銀行授信保證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6,85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43,613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1)保證至工程竣工且驗收合格
(2)融資合約到期且全部清償
(2)日期:
(1)保證至工程竣工且驗收合格之日
(2)融資合約到期且全部清償之日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13,738,352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3,576,786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368.78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80.07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最近期財務報表為114年度Q2財報
2.匯率為114/07/31 台幣:美金匯率 29.87:1 ; 台幣:印度盧比 0.34116:1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會計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4/08/11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盧恒淑/財務處協理/本公司財務主管暨會計主管暨代理發言人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蔡弘軒/財務處經理/本公司會計主管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
7.生效日期:114/08/11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嘉義市東區仁義里嘉北街12巷31號之用權資產
2.事實發生日:114/8/11~114/8/11
3.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4年8月11日
4.其他核決日期: 不適用
5.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1)租賃面積:45.49坪
(2)租賃單價:每坪新台幣550元(含稅)
(3)每月租金:新台幣25,000元(含稅)
(4)使用權資產金額:新台幣584,485元
6.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1)交易相對人:張惟傑及非關係人之自然人2位
(2)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之董事與非關係人
7.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1)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基於整體營運規劃需要
(2)前次移轉之所有人:不適用
8.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9.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10.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1)付款條件:每月支付租金新台幣25,000元(含稅),
本公司所耗水電費及營業相關稅捐由本公司負擔。
(2)租期:114年9月1日至116年8月31日
(3)契約限制條款及重要約定:無。
11.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1)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租賃市場周邊行情及雙方議價結果。
(2)決策單位:董事會。
12.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3.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4.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5.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6.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7.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8.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9.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20.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21.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2.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3.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本公司營運需求
24.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5.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6.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4年08月11日
27.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8.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30.前已就同一件事件發布重大訊息日期: 不適用
31.其他敘明事項:
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