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100年度第9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決議確定第一次
1.事實發生日:11/03/302.發生緣由:”不適用”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1/03/30召開100年度第9次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本公司第一次增資基準日,議案及決議如下:案由一:訂定第一次私募現金增資認股價格及增資基準日等相關事宜,提請討論。說明:1.依據符合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應募人,目前已洽特定人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樺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3月9日通知本公司,該公司已更名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且為當初法院重整裁定所選任之潛在投資人擔任重整人,樺壹並為本公司內部關係人。2.定價說明:參考價格之計算,由於本公司目前係屬未上市(櫃)或為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無參考市價可依循,因是改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計算。3.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定價日為民國100年3月30日,以最近期(民國九十九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為負18.63元,由於參考價格不得為負數,是以參考價格修正為新台幣0元,本次私募價格訂為每股新台幣5.412元,已超過參考價格之80%。4.前述私募發行價格係以復航計畫中民航局核算本公司足以支應營運所需及營運安全邊際所需之現金流量11.9億元除以建議之實收資本額22億元所得之數額(飛航國際航線之航空公司實收資本應為20億元以上,且考量增資後之每股淨值以不低於公司法211條所規定之每股5元為宜,是以採實收資本額22億做為復航計畫之參考依據)。5.本次私募預計募集股數為110,864,745股,預計募集資金為新台幣陸億元整。6.本次私募增資基準日:100年3月30日。7.本次私募增資繳款期間:100年3月30日。8.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募得資金將用於營運週轉、支應營運所需之資金、營業資產租賃、償債及改善財務結構。9.運用進度與預計達成之效益:提昇公司市場競爭力,完成復航準備並支應復航初期之營運需求。10.本次私募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賣出。本次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情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補辦公開發行程序。11.本次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之發行條件、發行股數、發行金額、期限暨其他主管機關指示及因客觀環境變化而須修正或有其他未盡事宜,經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授權重整人全權處理。決議:全體出席人員同意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