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因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案件致受裁處
1.事實發生日 :99/04/142.發生緣由:台南縣環境保護局於99年1月18日至本公司新化廠稽查,本公司其他環氧烷類化學製造程序產生之臭氧及異味官能測定濃度超過標準臭味濃度值,違反空污法,依台南縣政府99年4月12日府環空字第0990068652號函裁處罰鍰共計新台幣30萬元正。3.處理過程:依來函要求於99年4月30日前完成改善程序,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台南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4.預估可能損失:罰鍰共計新台幣30萬元正。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規定於99年4月30日前完成改善程序,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台南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99年4月14日收到台南縣政府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