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被處罰鍰事宜
1.事實發生日 :99/03/042.發生緣由:本公司新化廠M12製造程序新增HT-01、HT 05、HT-02儲槽及調配槽1座,與許可不符,另製十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未依規定取得操作許可而逕行操作,分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及24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主管機關99/03/04發函辦理。3.處理過程:規定於99/04/02前改善完成,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台南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4.預估可能損失:被處罰鍰共計新台幣30萬元正。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將盡速補足操作許可證。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