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8199)負責人罰鍰乙
處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8199)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8年12月21日 二、受裁罰對象: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進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及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2月21日經董事會決議資本支出購買相關機器設備,而加計該筆採購金額,該公司累積1年內向同一相對人取得機器設備已達5億元,惟該公司遲至97年6月17日始辦理公告申報,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第4目規定,而有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