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本公司九十八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許可董事從事競業行為
1.股東會決議日:98/11/12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富士臨國際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郭台強-董事富士臨國際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邱鈺發-董事富士臨國際投資(股)公司代表人王光宇-董事富士臨國際投資(股)公司代表人邱欽德-董事富士臨國際投資(股)公司代表人洪坤銘-董事兼執行副總經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98/11/13~100/06/09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