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第三一○條規定台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本公司重整完成。 2009/05/15 1.事實發生日:98/05/152.發生緣由:不適用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三一○條規定並於98年4月15日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通過,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申請重整完成。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8年5月12日裁定重整完成。(裁定文於98.05.15送達本公司) 上一則: 公告本公司取得新型第M356223號電子元件封裝模具專利權。 下一則: 麥瑟半導98股東臨時會:98/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