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96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案號) 之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許清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98年台上字第802號。2.事實發生日:98/05/2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1.基於侵權行為,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長黃哲倫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及法定延遲利息;2.基於違反和解保密條款,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長黃哲倫應共同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萬元及法定延遲利息。本公司對於一審判決內容難以信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遭駁回。4.處理過程:經本公司提起第三審上訴,遭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802號裁定上訴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預估影響金額上限為新台幣伍佰壹拾萬元加法定延遲利息,且經評估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不構成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請律師進行後續協商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