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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擬簽署參與合約加入新台幣十二億元及新台幣三億元融資案

1.事實發生日:97/11/132.公司名稱:本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擬簽訂參與合約以加入併購授信合約並成為共同借款人,依併購授信合約之規定,與其他共同借款人於併購授信合約下對聯合授信銀行團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1、母公司曾於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與以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為管理銀行(下稱「管理銀行」)、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擔任共同主辦行之聯合授信銀行團簽訂授信總額度不逾新台幣十二億元整之聯合授信合約(下稱「併購授信合約」),共同向聯合授信銀行團洽借貸款。2、另,母公司曾於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與管理銀行、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擔任共同主辦行之聯合授信銀行團簽訂授信總額度不逾新台幣300,000,000元整之聯合授信合約(下稱「營運資金授信合約」)。3、本公司擬簽訂參與合約以加入營運資金授信合約並成為共同借款人,依營運資金授信合約之規定,與其他共同借款人及保證人於營運資金授信合約下對聯合授信銀行團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4、 依併購授信合約及營運資金授信合約之規定,本公司應就所有之財產(下稱「標的物」)設定擔保權益予管理銀行(以其連帶債權人之地位為全體銀行團之利益持有),作為併購授信合約及營運資金授信合約債務人對授信銀行團債務之擔保。5、本公司同意於標的物完成設定擔保權益前依併購授信合約及營運資金授信合約之規定,就標的物依中華民國銀行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向管理銀行出具反面承諾切結書,承諾不就該等標的物設定任何擔保權益予他人或對他人為類似之承諾。6、本公司同意授權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之人均得單獨代表本公司全權處理併購授信合約及營運資金授信合約中各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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