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出售不良資產未攤銷損失49.79億元,全數認列損失
1.事實發生日:97/10/292.發生緣由:一、本行於92至95年度間,為降低逾放比率,陸續出售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出售損失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及91.3.8台財融(三)字第0913000051號函釋規定分五年攤銷,截至97.9止,帳列出售不良資產未攤銷損失尚餘49.79億元。二、本行因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淨值已呈負數,於97.9.26經金管會接管指定中央存保為接管人,並委託臺灣銀行組成經管小組進駐本行,並辦理後續標售不良債權與讓與營業及資產負債事宜。三、依會計師事務所意見,為避免違背會計原則有關資產應具有未來經濟效益之規定,出售不良資產未攤銷損失應以拍賣出售之概念全數認損不得分年攤列。3.因應措施:將不良資產未攤銷損失49.79億元,全數認列損失。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