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及有關事項事宜
1.事實發生日:97/09/042.發生緣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破產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選任呂正樂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二.債權申報期間:自即日起至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三.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及場所: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於士林地方法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第九法庭(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九十一號).四.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之97年度破字第20號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