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聲請重整事件,法院為緊急保全處分之裁定
1.收到裁定書之日期:97/09/112.裁定書之主文全文:(1).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於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含行使抵銷權在內)。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但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常性費用,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之員工薪資、退休金、資遣費者,不在此限。(2).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對於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3).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記名式股票,禁止轉讓。(4).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之不動產、動產、債權(含基金、衍生性金融資產、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外,不得轉與、設質、信託、租賃(含出租、轉租)、和解、拋棄、設定擔保物權或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5).聲請人應將本裁定刊登於國內新聞紙全國版新聞紙三日。(6).其餘聲請駁回。3.裁定書之理由摘要:本公司及本公司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依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公司重整,甫由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聲請人並依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第3、4款規定,聲請緊急保全處分,經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4.當事人、法院名稱及相關文書之案號: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碩英股份有限公司、吳清源、汪憶珊、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整字第五、六號。5.裁定日期:97/09/106.擬處理方式:依裁定主文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