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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創能源科技

報價日期: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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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96/12/17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數由總經理考量年資、職級、個別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擬具分配名單,由董事長核定,並提報董事會報備。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公司流通在外股本)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5000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0 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為不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及初次上市(櫃)之承銷價孰高者為認股價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若該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發行日起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屆滿二年 40%屆滿三年 70%屆滿四年 100%2.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份,但因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自離職日起失效。2.調職: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轉投資事業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自願離職。惟因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轉投資事業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不受轉任之影響。3.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已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完畢,逾期行使者,凍結其認股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4.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30日內行使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仍得依本條第(二)項有關之時程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5.死亡:員工死亡時,其繼承人得就員工死亡時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員工死亡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之權利;但對於員工死亡時未得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憑證,繼承人不得據以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6.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之員工,得就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中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並依本條第(二)項規定之權利期間行使之。(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其繼承人得就該員工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中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並依本條第(二)項規定之權利期間行使之。7.開除/資遣:(1)開除或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資遣者:已具行使權利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失效。(2)非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資遣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本辦法所訂之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揭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即失效,但經董事長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者,不在此限。8.其他終止僱傭關係:除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由總經理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提報董事長核定;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五).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並喪失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裡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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