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公司至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證據提出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芽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處分機關:無相關文書案號:96年聲字第1231號2.事實發生日:96/07/3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如下:准就相對人位於桃園縣平鎮市工業五路21號處所內製造生產之「電路板測試用治具」產品,於現場勘驗後,予以照相,並取樣壹件之方式予以保全。准就相對人置於上開處所內自民國94年07月20日起至實施本件保全程序之日止,關於銷售「電路板測試用治具」產品之銷售訂貨單、委託加工代測單、出貨單、對帳單及類似之帳冊資料(包括電腦電磁紀錄),於現場勘驗後,以照相、影印、電腦列印或拷貝電子資料檔之方式予以保全。4.處理過程: 透過公開的司法程序,以達維護公司權益之目的。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重大訊息揭露相關規定公告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