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日新科技申請重整資產、保全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九十五年度聲字第970號。2.事實發生日:95/03/2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緊急處分裁定。4.處理過程:依裁定主文為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裁定主文為之。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法院裁定主文:1.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於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包括提示票據或其他行使債權行為)。2.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除繼續營業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費用外,對於所負債務不得履行。3.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對於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4.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記名式股票,禁止轉讓。5.聲請人應將本裁定刊登於國內新聞紙全國版三日。二、補充說明因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本公司執行存款扣押,為維持本公司正常營運,不影響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為目的,乃依法聲請緊急處分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