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證券調整換股比例
1.事實發生日:94/12/292.發生緣由:調整換股比例承諾事項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為遵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40158332號函之意旨,本公司董事(林振義、吳壽祿、林王美惠、林培、葉樹生、壯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公司與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金鼎公司)及第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案,因金鼎期貨事件致生合併案換股比例依合併契約有調整之必要,金鼎公司業經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及十二月十二日之董事會決議以股東權益保障方案及補強措施以替代換股比例之調整,本公司董事咸認已充分保障本公司股東之權益;惟若合併基準日本公司股東名簿所載之所有股東對金鼎公司所提保障方案及補強措施有損及本公司股東權益而經股東提出異議者,本公司董事(同上)同意就其因未調整換股比例所受損害部分,負全部賠償責任,另上述本公司董事承諾事項將通知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