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捷禾資訊重整事件,准予聲請緊急處分
1.收到裁定書之日期:94/12/282.裁定書之主文全文: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玖拾日內,除下列各款情形外,捷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對於捷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不得行使(包括抵銷及提示票據等),捷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一、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二、支付水電費、電話費等經常性必要支出以及為繼續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費用。三、以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日以前之條件繼續給付員工薪資、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員工之退休金、資遣費。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玖拾日內,捷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對於捷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含假扣押、假處分執行)等程序,均應予停止。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玖拾日內,捷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式股票禁止轉讓。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玖拾日內,捷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禁止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行為。聲請人應將本裁定刊登於國內新聞紙全國版3日3.裁定書之理由摘要:無4.當事人、法院名稱及相關文書之案號:捷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332號5.裁定日期:94/12/236.擬處理方式: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