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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虹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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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虹科現金增資案申請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本公司現金增資案申請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相關事項公告 1.事實發生日:94/12/142.發生緣由:本公司94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2月14日金管證一字第0940155561號函核准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至95年2月12日止。3.因應措施:一、補償方案(一)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配合法定催繳期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為確保已繳納股款之原股東及員工權益,特訂定本補償方案。(二)適用對象:本補償方案公告前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三)退款申請期間:自94年12月20日起至94年12月26日止。(四)補償方式:(1)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納股款之原股東及員工,不同意本次董事會決議之變更議案而欲請求退回已繳納之股款者,得於退款申請期間內以書面親臨或郵寄掛號方式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85號3樓,電話:(02)3343-3300)提出申請,本公司將退回各該申請股東已繳納之全數股款,並加計自原繳款日起至股款退回日之法定利息返還之。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2)若迄展延股款繳納截止日,仍未收足股款,本公司將依繳款天數加計法定利息後退回全部股款。二、負責人願負賠償責任承諾書本人 梁文鋒 為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現任負責人,承諾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變更現金增資之發行條件,申請將洽特定人繳款期間延長,同時申請延長現金增資募集時間。若該等特定人繳款期間延長,致發生已繳款認股之原股東、員工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願依補償方案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長:梁文鋒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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