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友環保科技(股)公司及高雄縣政府美濃損害賠償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日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高雄縣政府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庭處分機關、 相關文書案號:九十三年度重上七九號2.事實發生日:94/11/1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美濃廠損害賠償案4.處理過程:1.訴訟提起:縣府對於93.8.17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94.4.6高等法院召開美濃廠損害賠償事件協商庭,承審法官請雙方就和解之可行性提出具體方案,雙方並無協商空間。3.本案歷經94.4.28、94.5.24、94.6.28、94.7.26、94.9.8等多次準備程序釐清相關損害賠償金額爭點。4.94.10.4、94.10.18、94.11.1 開辯論庭就雙方爭點逐一整理。5 .94.11.15宣判。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二審判決縣府應賠償公司$79,279,778元,及自92.7.9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率5%計算利息。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提起第三審上訴。7.其他應敘明事項:原判決要求日友公司提供擔保為假執行之金額減為$26,500,000元,命縣府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金額減為$79,279,7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