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尚平君偽造華科聯合有價證券乙事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被告:黃尚平,證人一:華科公司及證人二:何鴻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核退偵字第469及567號2.事實發生日:94/11/2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黃尚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93年7月間向何鴻輝兜售偽造之非華科公司股權憑證(2000股,計NT90000元),並盜刻華科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以遂行其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4.處理過程:全案已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地檢署於94年10月11日依法提起公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尚不致造成任何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對黃君提起告訴,以保障股東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