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為遠東證券與金鼎綜合證券之合併,就參與合併成員環華證券金
茲為本公司與金鼎綜合證券之合併,就參與合併成員環華證券金融擬進行營業及財產讓與事宜 1.事實發生日:94/09/302.發生緣由:為本公司與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乙案。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與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案,業經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經各公司董事會通過並簽訂合併契約書。鑑於證券商經營證券金融業務尚受法令限制,且基於保障客戶及股東之權益考量,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於九月三十日召董事會擬將現有營業轉讓予復華證金公司,讓與營業權之價金為新台幣六億元整。至於本次合併換股比例之合理性,業經會計師出具合併換股比例評價合理性之意見書。另對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擬進行之營業及財產讓與,經再次提請會計師複核換股比例認為尚屬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