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超科技董事會決議除權除息基準日
1.事實發生日:94/07/11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除權息配股配息基準日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以93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3,250,000股,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4年6月29日金管證一字第 0940126081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二、本公司94年6月15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分配現金股利每股無償配發0.5元(計算至元止)。另股票股利每仟股無償配發50股。三、董事會決議訂定94年8月5日為增資配股及配息基準日,並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94年8月1日至94年8月5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四、現金股利發放日訂為94年8月31日起委由股務代理機構中信證券股務代理機構以支票或匯款方式代為發放。五、上述盈餘配股按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股比例,每仟股無償配發50股,配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自行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其放棄拼湊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以現金分派之,其股份授權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六、本次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