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屆第四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台灣精星實踐廠四樓廠房出租案
1.事實發生日:94/03/082.事件緣由:第六屆第四次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實踐廠四樓廠房出租案。3.最近三年度與減產後之產能、產量比較:不適用。4.全部或部分停工項目之產能、產量及所佔公司營收比例:不適用。5.出租之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明細及其佔總資產比例:0.62%6.質押之資產明細及其佔總資產之比例:不適用。7.決策過程:為增進廠房使用效益,本公司實踐廠四樓廠房出租予前鼎光電(股)公司,為期五年,除每月增加租金收入,並可與其分攤部份費用,此項決策對公司產能並未造成重大影響。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