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總經理潘健成、副總經理歐陽志光經慧榮科技告訴違反著作權等案
本公司暨總經理潘健成、副總經理歐陽志光經慧榮科技告訴違反著作權等案件,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本公司暨總經理潘健成、副總經理歐陽志光;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八四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O四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一一九號2.事實發生日:93/07/0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暨總經理潘健成、副總經理歐陽志光經慧榮科技告訴侵害著作權等。4.處理過程:本公司今日接獲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知悉,本案業經該署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為不起訴處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發佈重大訊息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