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銳科技股東常會決議事項
一、依據本公司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九十二年度未分配盈餘轉增新台幣81,000,000元,員工紅利轉增資新台幣5,655,000元,共計新台幣86,655,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分為8,665,500股,業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台財證一字第0930125775號函通知申報生效在案。二、依公司法第二七三條第二項規定,將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在後:(一)公司名稱: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所營事業:1.電腦硬體及其週邊產品之買賣製造維護(限赴客戶現場作業)及進出口業務。2.電腦軟體系統軟體之設計、買賣及進出口業務。3.前各項有關廠商產品之代理、報價、投標及經銷業務(期貨除外)。4.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三)本公司所在地:桃園市經國路888號2樓之一之二(四)章程訂立日期: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最近修訂日期: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用:董事七人、監察人三人,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六)已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已發行324,000,000元,分為32,4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七)本次發行新股總額及每股面額:1.盈餘轉增資新台幣86,655,000元,發行新股8,665,500股(含員工紅利轉增資565,500股),按配股基準股東名冊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每仟股配發250股,其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拼湊,於配股基準日起五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記,未如期辦理者,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後改以現金按面額分派之。2.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股份相同。(八)增資後實收資本額: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410,655,000元,分為41,065,500股,每股面額10元整。(九)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十)股票簽證機構:華南銀行信託部(十一)增資股票俟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印發,屆時將另行公告並分函通知各股東。三、分派現金股利本公司九十二年度盈餘分配現金股利32,400,000元,業經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按除息基準日股東名簿登載之原股東每股分派現金股利1元,並訂定現金股利發放日期為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四、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訂定九十三年七月十八日為除權、除息基準日,並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七月十八日止為停止過戶期間,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手續者,請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親臨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東興路八號地下一樓,電話02-27463797)辦理過戶。五、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