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冠通訊 台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
1.事實發生日:93/06/182.發生緣由: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一)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除依「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之規定揭露相關事項外,尚應於公開說明書特別記載事項乙節中揭露下列事項,並俟 貴公司股票公開銷售完畢後,同意 貴公司股票上市:1.最近三年度業績變化合理性及九十三年度財務預測達成可能性之評估。2.銷貨集中於Sony Ericsson及NEC之風險評估,及上開兩家公司最近三年度手機市場占有率之變化情形。3.九十二年度各月份應收關係人帳款餘額之變化情形及大陸子公司存貨評價與去化情形。(二)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規定,貴公司應辦理股票集中保管。(三)請確實檢視 貴公司於本公司第408及411次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答詢內容之合理性,並再洽請 貴公司之主辦證券承銷商補充評估或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後,列表函送本公司,俾辦理 貴我雙方簽訂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報請主管機關鑒核之後續事宜。(四)請檢送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一份。(五)上開事項請辦妥後儘速送本公司,憑以續辦相關事宜。(六)貴公司申請上市時因董事長李森田先生兼任總經理,為符合「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要旨,出具承諾於上市掛牌前董事長將不再兼任總經理,請確實依承諾內容執行,如有任何違反之情事,本公司當依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辦理。3.因應措施:承諾事項之執行情形(一)經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總經理聘任案,由陳世惠先生擔任,新任生效日期: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起;並由經濟部經授商字第09301089360號核准變更登記。(二)其它應辦事項已遵照辦理。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