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就本公司訴請群聯公司侵權違約等一案,就媒體報載群聯公司勝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三號2.事實發生日:93/04/1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本公司起訴主張潘健成、歐陽志光及群聯公司損害賠償一案,判決主文迄今﹝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尚未公告,待判決正式對外公告並送達後,本公司將詳就其判決內容是否違背法令,依法提起上訴。2.查本公司係就潘健成及歐陽志光二人,以群聯公司名義生產製造相關產品,提出違約及侵權之損害賠償主張,其等違反與本公司協議書約定及相關法令,殊為明確,地方法院初審縱未依本公司之主張而判令彼等賠償,惟除訴訟費用﹝訴訟標的百分之一﹞外,本公司並未因之而另有訴訟外之給付或負擔,謹此敘明。4.處理過程:待判決正式對外公告並送達後,本公司將詳就其判決內容是否違背法令,依法提起上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訴訟案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發布重大訊息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