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美 變更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2004/01/27 1.契約變更日期:93/01/162.契約相對人: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股務代理機構4.變更之原因:本公司業務所需5.變更之內容:股務代理機構由昇豐證券變更為倍利證券6.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重大影響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上一則: 華南永昌自2004.01.16起辭任新力美科技推薦券商 下一則: 新力美變更股務代理機構為倍利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