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各媒體有關本公司上市申請案相關報導內容
1.事實發生日:92/12/172.發生緣由:遠茂光電遭競爭同業檢舉其員工違反競業禁止條款,證交所上市審議委員會將待上市部全盤了解後,全案再提審議會審議。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1).遠茂光電(以下簡稱本公司)因雇用之員工有違反與前雇主簽訂兩年競業禁止之條款而遭到競爭同業檢舉,致交易所上市審議會昨日決定,認為尚需取得更多之法律意見後再行審議本公司之上市案,本公司已提供相關資料予交易所,且根據本公司之律師所出具之法律意見表示,該事件係員工個人之法律案件與本公司無關,惟本公司仍將配合交易所之要求提供更詳細之資料說明。(2).報載或網路新聞報導指出本公司和精碟公司間之訴訟案並非事實,本公司截至目前為止,尚無訴訟案件。(3).本公司之上市時程因此稍有遲緩,惟將不影響建廠進度及資金需求規劃,亦不影響未來之營運或財測之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