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鴻科技公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款事由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3月28日 03/28 16:34 華鴻科技:公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款事由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華鴻科技、新竹地方法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號。2.事實發生日:92/03/2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4.處理過程:依裁定主文為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na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裁定主文為之。7.其他應敘明事項:裁定主文如下:保全裁定自黏貼新竹地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以內,應為下列各款之處分:華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就該公司所有如附表一、二之銀行存款、債權、固定資產及不動產不得申請扣押、查封、拍賣或其他一切處分。以華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人,就該公司所有如附表一、二之銀行存款、債權、固定資產及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華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對於該公司之債權不得行使,票據不得提示。華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名式股票禁止轉讓。華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如附表二所列之不動產,不得為讓與、信託、設定他項權利及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華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其所有之機器、設備、原物料、成品、半成品等動產,除繼續營業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外,不得為讓與、信託、設定他項權利及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華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其所有之債權、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不得為讓與、設質、拋棄、和解及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