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慶:Linksys提出商標侵權告訴 並無不宜上櫃情事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3月20日 03/20 11:48 陽慶電子(R032):有關陽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有無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三條之二規定之情事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 案號: 如下述2.事實發生日:92/03/1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有關陽慶電子股份有限公 司有無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 務規則第十三條之二規定之情事4.處理過程:如下述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如下述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針對Linksys對陽慶電子提出商標侵權告訴乙案,就其於股票開始櫃檯買賣前,經發現具體事證認其於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核准生效前或核准生效後,有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準則所規定各款不宜上櫃情事之虞及發行人拒絕接受櫃檯買賣中心查核或提出必要之資料,或經查證確有不宜上櫃之情事者,櫃檯買賣中心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撤銷其櫃檯買賣契約或終止其上櫃之評估:(一)本訴訟案件所涉及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準則第十條 各款不宜上櫃條款,主要以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 款為主。經本推薦證券商於前述評估意見二、三 題所述,已明白闡述此案件發生事實之經過,並 參酌律師意見書內容所示,對陽慶電子之財務、 業務及是否違反法令致損害公司、股東或公眾利 益等情事做適切之評估,咸認為此訴訟案對陽慶 電子並無不宜上櫃之情事。(二)陽慶電子於Linksys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獲 准並至工廠進行取證,自始至終皆本著企業忠實 表達之原則及義務,搜索當天即與Linksys取得 密切之聯繫,雙方亦對本事件進行溝通並取得共 識,一切過程皆無任何虛偽隱瞞或不實表達之情 事;另依櫃檯買賣中心之要求針對此訴訟案之說 明、律師之評估意見書及陽慶電子負責人承諾擔 保此風險之全部財務上之賠償責任等文件,已適 時提供櫃檯買賣中心作為佐證資料,並經櫃檯買 賣中心查證陽慶電子並無不宜上櫃之情事。 綜上所述,陽慶電子並無違反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三條之二規定之情事。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