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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潤科技

報價日期:202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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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潤科技「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及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

鉅亨網資料中心/台灣櫃檯買賣中心. 7月 3日 07/03 10:31 1.事實發生日:9107022.發生緣由: 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第六十條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 年五月八日 (九一)台財證 (一)第一二一五五八號函 規定辦理。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提高員工對 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 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辦法。二、發行日期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 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民Z,由董事會核定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每一會計年 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百分之一。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2,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 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普通股 新股總數為[2,000,000]股。五、認股條件 (一) 認股價格: (1)不低於以申報日本公司最近期會計師查核簽證 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本公司登錄為興櫃股票 )。 (2)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本公司於櫃 檯買賣中心上櫃交易)。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 屆滿2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為10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 者不在此限。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 ------------------------ 屆滿2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 離職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權 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 該認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2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 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 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 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 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 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 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 (以日期 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認股權憑 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除應於被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 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款第二項有關時程 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 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2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為主),一年內行 使之。 (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 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 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 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 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 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已具行使權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 效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 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 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 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 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 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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