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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華期貨

報價日期:2026/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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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華金決申購復華期貨、復華證金投顧全部股權金額15.9億元

鉅亨網資料中心/台灣證券交易所. 3月27日 03/27 07:57 主旨:復華金 (2885)公告91年3月26日第一屆第三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向主管機關申請購買復華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復華證金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權案。符合條款 第二條第 20 款 事實發生日 91/03/26說明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者,並應 標明其座落地點及地段;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 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復華期貨公司及復 華證金投顧公司之普通股股票。2.事實發生日:91/03/26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1)交易數量:復華期貨公司120,000仟股;復華證金投 顧公司30,000仟股。(2)每單位價格:復華期貨公司每股10.64元;復華證金 投顧公司每股10.44元。(3)交易總金額:復華期貨公司為1,276,800仟元,復華 證金投顧公司為313,200仟元,合計承購金額為 1,590,000仟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 人,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1)交易相對人:復華期貨公司及復華證金投顧公司股 東。(2)交易相對人與公司關係: A.法人股東復華證金公司及復華綜合證券皆為本公 司子公司。 B.黃壽佐先生:本公司董事及總經理。 C.莊有德先生:本公司董事及副總經理。 D.陳秀駒先生:孫公司董事及總經理。 E.吳朝木先生:子公司董事及孫公司監察人。 F.袁麗霞女士:孫公司董事及總經理。 G.徐國鐘先生:子公司經理人。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 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 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1)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為將孫公司提升為 子公司,發揮金融控股公司綜合經營及共同行銷等 效益。(2)前次移轉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 )、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A.法人股東復華綜合證券公司目前持股中之383,000股 係於90年6月6日以每股10.46元之價格,向袁麗霞女 士(復華證券轉投資之復華證金投顧總經理)、徐培 正先生(復華證券轉投資復華證金投顧副總經理)及 其他10位非關係人之自然人股東取得。B.莊有德先生目前持有復華證金投顧公司1,000股,係 於90年4月25日以每股10.46元之價格,向復華期貨公 司總經理陳秀駒先生取得。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 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 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 不 適用。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 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契約尚未訂定。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 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本次交易係以議價決定 ;價格決定係參考復華期貨公司及復華證金投顧公司 90年12月底及91年2月底公司自行結算之每股淨值, 價格之決策係由本公司各部門主管組成之「購買復華 期貨公司及復華證金投顧公司股權專案小組」評估會 議通過,層報本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定 後,再報本公司第一屆第三次董事會決議通過。10.專業鑑價機構名稱及其鑑價結果或標的公司依規定 編製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劓]務報表之每 股淨值,未能即時取得鑑價報告者,應註明未能取 得之原因;及有證期會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第陸─一、二點規定情事者 ,並應公告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復華期貨 股份有限公司及復華證金投顧公司90年12月31日依 規定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每股淨值分別為10.42 元及10.16元,並經本公司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二家 公司每股淨值與交易價格差距未達20﹪以上之意見 書。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 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非屬買 賣有價證券者不適用): 本公司持有復華期貨公司 及復華證金投顧公司股票數量分別為120,000仟股及 30,000仟股;合計承購金額為新台幣1,590,000仟元 ;對二家公司持股比例皆為100﹪;無權利受限情形 。12.迄目前為止,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 )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 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非屬買賣有 價證券者不適用): 佔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比例 為105.48﹪;佔股東權益比例為105.48﹪;最近期 財務報告營運資金數額為新台幣765,934,821元。13.有經紀人,且該經紀人為實質關係人者,其經手之 經紀人及應負擔之經紀費: 無。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為整併本公司各投 資事業之經營與管理,發揮經營綜效,強化業務競 爭能力及提高股東權益。15.其他應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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