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弘證與華信銀行及金華信銀證券共設建華金控公司
鉅亨網資料中心/台灣櫃檯買賣中心.11月20日 11/20 21:55 主旨:建弘證 (6001)公告以股份轉換方式與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39)及金華信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新設建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要決議事項。符合條款 第二條第 39 款 事實發生日 90/11/19說明(一) 該新設金融控股公司之額定資本額為新臺幣1000 億元,分為 100億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其 中未發行之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首次發行 以新臺幣35,383,524,870元為上限,分為 3,538,352,487 股普通股,並得視本公司、華信 及金華信銀買回異議股東持有股份數額相應調整 其數額。(二) 本公司股東以普通股1,276,038,820股,與建華金 融控股公司設立發行普通股1,288,667,976股為股 份轉換,亦即本公司與建華金融控股公司換股比 率為 1股比1.0098971566股;華信以普通股 1,944,397,617股,與建華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發行 普通股1,996,338,473股為股份轉換,亦即華信與 建華金融控股公司之換股比率為 1股比 1.0267130836股;金華信銀股東以普通股 317,916,050股,與建華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發行普 通股253,346,038股為股份轉換,亦即金華信銀與 建華金融控股公司換股比率為1股比0.7968960296 股,上述轉換之股份得隨本公司、華信及金華信 銀買回異議股東持有股份數額分別相應調整其數 額。(三) 本次股份轉換係按前項轉換股比例轉換,不滿一 股之畸零股由三方各自依發行面額按比例折算現 金給付(計算至元),並由三方董事會各自洽特 定人以發行面額承購該等畸零股。(四) 本公司、華信與金華信銀依股份轉換方式轉換為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議案訂於90年11月19日第 一次股東臨時會核議,如經三方股東會決議通過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6條第三項規定,本次股 東臨時會視為預定金融控股公司之發起人會議。(五) 本次股份轉換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由股東臨 時會授權本公司董事會視金融控股公司申設之時 程,與華信及金華信銀之董事會另行訂定股份轉 換基準日。(六) 本公司89年度股利分派業已定案,故於預定本公 司轉換新設建華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轉換基準日 前,無股利發放限額之問題。本公司、華信與金 華信銀股東90年度股利擬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前不 擬分配,三方90年度股利擬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後 ,分配予建華金融控股公司,再由建華金融控股 公司以三方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之未分配盈餘轉換 至建華金融控股公司產生之資本公積,按建華金 融控股公司股東持股比率以股票股利發放。(七) 建華金融控股公司之第一屆董事及監察人,由民 國90年11月19日本公司、華信及金華信銀股東臨 時會(視為發起人會議)選舉之,選出董事11人 、監察人 3人。本公司、華信及金華信銀原任董 事及監察人,俟股份轉換之日同時由建華金融控 股公司指派為各該子公司董事、監察人至原任期 屆滿。(八) 就新設建華金融控股公司之申請及股份轉換等相 關事項,本決議如有未盡之處或相關法令有所變 動,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