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匠澤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准予重整
鉅亨網資料中心/台北.07月24日 07/24 08:1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告就受理89年度整字第三號公司重整事件所為匠澤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准予重整裁定。 重整裁定主文: 匠澤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准予重整。 選派葉明岳(匠澤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文 正(匠澤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兼副總經理)、源潤 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匠澤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債權 人)為重整人。 選任張繼準(華誠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貴端 (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中國農民銀行台 中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為重整監督人。 債權及股東權申報期間及場所: 自2001年07月20日起至2001年08月18日止,在台中 市太原北路 130號 9樓之 1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由重整監察人陳貴端會計師受理申報)。 所申報之債權及股東權之審查期間及場所: 2001年08月27日下午02時30分,在本院 (台中市自 由路一段91號) 第二辦公大樓 5樓會議室。 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 2001年08月30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 7樓禮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