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今日公告,林郭文艷擔任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今日公告,林郭文艷擔任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職務應予解任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林郭文艷董事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 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訴字第4498號4.事實發生日:109/12/17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今日獲悉投保中心提起之裁判解任訴訟,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於今日公告裁判主文,被告林郭文艷擔任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之 董事職務應予解任。6.處理過程:無。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