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台中廠受台中市政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事宜
1.事實發生日 :109/12/012.發生緣由:本公司台中廠金屬熱處理使用天然氣退火程序,屬行政院環保署公告第4批第1類金屬熱處理程序,依規定應取得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得操作,本公司尚未取得許可證即為操作,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遭裁處罰鍰並停止該製程之操作。3.處理過程:於法定期限內繳納罰鍰,並暫停熱處理設備使用。4.預估可能損失:待本公司收到罰鍰裁定書後另行公告。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台中廠熱處理程序變更為電能加熱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停工期間由本公司大肚廠已取得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的熱處理設備支援生產,對本公司之財務及營運無重大影響。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