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資金貸與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改善計畫
1.事實發生日:109/08/282.發生緣由: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第1090350782號函示,本公司於105年間短期融通予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屆一年期限,應提出改善計畫。3.因應措施:本公司有關短期融通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一案,原已於105年7月進行債權追討程序,並取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但款項未收回且已逾一年。本公司將再調查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標的。4.其他應敘明事項:改善計劃已送交公司本公司各監察人並將提報董事會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