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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1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1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1/10/2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08/12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於111年8月12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111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簡稱本辦法)。

(2)本辦法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略。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股權之數量,將參酌職稱、職掌、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含未來可能貢獻)或特殊績效等,提報總經理及

董事長同意後,並經董事會核定之。惟獲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

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再提董事會決議;非經理人身分

之員工應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董事會決議。經董事會同意之

認股權人,須按本公司所定條件及條款,與本公司簽訂認股權契約,

始能授予認股權憑證。

(三)略。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

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

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即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

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計算,並於新股

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但如認股價格之調整可能對認股權人稅負產生不利影響,本公司不對

認股價格調整決定對認股權人承擔任何責任。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 略。

2. 略。

3. 略。

(二)略。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

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計算,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 略。

2. 略。

第十三條、本辦法訂立於民國111年8月12日。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配合金管會111年9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57874號函所示,本公司於

111年10月28日董事會追認修訂111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

認股辦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部分條文。

(2)本辦法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略。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股權之數量,將依據職等、

服務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含未來可能貢獻)或特殊績效等

(有關具體資格認定標準另訂之),提報總經理及董事長同意後,

並經董事會核定之。惟獲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

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再提董事會決議;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提報

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董事會決議。經董事會同意之認股權人,

須按本公司所定條件及條款,與本公司簽訂認股權契約,

始能授予認股權憑證。

(三)略。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

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

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即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

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

公式計算(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新股發行

除權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

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但如認股價格之調整可能對認股權人稅負產生不利影響,

本公司不對認股價格調整決定對認股權人承擔任何責任。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 略。

2. 略。

3. 略。

(二)略。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

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計算(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

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1. 略。

2. 略。

3.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第十三條、本辦法訂立於民國111年8月12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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