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修訂108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事實發生日:109/01/142.原公告申報日期:108/09/16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1)依公司管理上之需求,增加既得條件需達成之年限及年限屆滿,既得條件未達成之處理方式,經109/01/14董事會決議修訂108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部分條文。(2)修訂後條文如下:第一條(略)第二條(略)第三條(略)第四條(略)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一)(略)(二)(略)(三)既得條件:員工依本辦法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三年內,符合以下既得條件標準且仍在職,可既得10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標準分別設定A、B、C三項目標條件,達成其一目標條件即視為符合既得條件標準:目標條件A:(略)目標條件B:(略)目標條件C:(略)(四)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1.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屆滿三年仍未能達成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之既得條件標準,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2.~8.(因新增前目內容,故依序調整目次,以下目次內容未修訂,故略)(五)(略)(六)(略)第六條(略)第七條(略)第八條(略)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