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子公司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公告接獲民事判決書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樂雷光電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雷)被告: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山弘凱)法院名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文書案號:(2019)滬01民終7572號2.事實發生日:108/08/2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一) 本公司之子公司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於2019年8月16日接獲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寄發之「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之主要內容說明如下:(1)被告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50元,由上訴人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二) 補充說明:本公司之子公司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於2019/3/18接獲本案(案號:(2017)滬0117民初19729號)大陸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1)被告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樂雷光電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50,000元。(2)駁回原告樂雷光電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其餘訴訟請求。(3)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7,781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鑒定費人民幣86,400元,合計訴訟費人民幣109,181元,由原告樂雷光電技術(上海)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2,231元,由被告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96,95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4)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因被告本公司之子公司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對一審判決有異議,委託律師在上訴時限內,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二審上訴。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請律師依法處理,以維護本公司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已在2018年度提列足額之賠償損失,對財務業務應無重大立即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委託律師事務所協助依法處理本案,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之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