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高雄市政府裁處本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罰鍰 新台幣10萬元
1.事實發生日 :108/07/102.發生緣由:高雄市政府環保局108年4月28日上午進廠進行稽查發現2項缺失,(1)從袋式 集塵器(A004)至排放管道(P001)管道有破損。(2)電弧爐(E001)粒狀污染物從屋頂逸散 ,違反空氣污染防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本公司於108年7月10日接獲高雄市政府環保局 裁處書,該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之規定對本公司裁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3.處理過程:將於法定期限內(108年8月9日前)依法繳納罰鍰。4.預估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10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一、改善情形如下: 1.於108年4月29日完成管道伸縮縫破損處修補,已無逸散情形。 2.於108年4月29日進行廠房空隙處密封,已無逸散情形。 二、未來因應措施: 加強自主巡檢有無廠房或設備洩漏,及設備維護改善工作,避免再次發生。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