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收到律師來函,要求高雄承租之廠房火災賠償金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被告)揚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鄧永成法院名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文書案號:不適用2.事實發生日:108/04/2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本公司於108年04月22日收到鄧永成先生之律師來函並附上民事起訴書第一頁影本,該律師函聲明請求本公司給付總金額新台幣3,510,000元及遲延利息。(2)民國107年4月23日,本公司承租之廠房(高雄市鳥松區東山路66巷8號)因員工操作油炸機不當發生火災,本公司經幾番與房東鄧永成先生調解,因賠償金額未達共識,故鄧永成先生對本公司提起民事訴訟。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與律師商議,待收到法院正式來函,將委任律師處理本案。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與律師商議,待收到法院正式來函,將委任律師處理本案。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