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4/112.預計發行價格: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1,200,000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a)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無償發行。(b)既得條件: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取得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屆滿一年:獲配股數之30%屆滿二年:獲配股數之30%屆滿三年:獲配股數之40%(c)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d)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1.離職(自願離職、資遣、開除)─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2.退休─自退休日起,視為達成退休當年度既得條件,依本條第(二)項所述股份比例解除該年度限制;其餘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3.死亡─自死亡日起,視為達成死亡當年度既得條件,依本條第(二)項所述股份比例解除該年度限制,並由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約定取得股份;其餘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離職日起,視為達成既得條件,不受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限制。(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員工死亡日起,視為達成既得條件,不受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限制,並由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約定取得股份。5.調職─如員工自行請調或經本公司派任轉調至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子公司時,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由董事長核定是否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並得於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比例及時限。經核定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6.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如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四年期間內復職,於復職當年達成公司所訂之留職及復職個人績效標準條件時,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比例同時解除留職停薪當年度依任職天數計算及復職當年度依任職天數計算之限制股份;惟復職當年度未符公司所訂之留職及復職個人績效標準條件時,復職當年度併同留職停薪當年度依任職天數計算之股份,本公司將一併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未任職天數計數之股份,本公司將分別於各年度屆滿時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未於屆滿四年期間內復職,留職停薪當年度依任職天數計算之股份,本公司將於第四年屆滿時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5.員工之資格條件:(a)員工資格條件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之標準認定之。實際得獲配員工及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考績、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依公司法及證券主管機關所定之遵行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b)得獲配之股數單一員工取得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並提高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暫以108年3月25日興櫃收盤價新台幣14.93元估計,最大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17,916,000元。如以108年8月底發行計算,暫估108年~111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3,483,667元、8,659,400元、4,180,400元及1,592,533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暫估108年~111年對每股盈餘之影響數分別為新臺幣0.111元、0.294元、0.14元及0.053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影響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a)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出售、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b)本公司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擬交付信託,故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員工獲配之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a)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施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前如有修訂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b)員工因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於既得條件達成前,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