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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關聯企業昆山納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 法律 |F-納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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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關聯企業昆山納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 法律仲裁案之民事裁定書(解除凍結銀行帳戶及解除廠房查封)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解除保全申請人:深圳大井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大井和」)

被申請人:昆山納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下稱「昆山環保」)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2)蘇05財保354號之一

4.事實發生日:112/08/1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A)主因昆山環保向大井和採購設備一台之買賣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未能達成共識,

故2022/08/22昆山環保收到深圳國際仲裁員送達《仲裁通知書》等法律文件。

B)大井和同時申請財產保全,凍結額度為其訟請求金額人民幣3,281仟元,其中凍結銀

行帳戶人民幣705仟元,另缺口人民幣2,576仟元對廠房進行查封。

C)昆山環保於2023年5月29日接獲本案委任代理人-江蘇超耀律師事務所之通知,取得深

圳國際仲裁院出具之裁決書,仲裁庭對本案作出裁決。

D)依裁決書作出之終局裁決,昆山環保於2023年6月2日以自有資金方式,向大井和支付

仲裁書裁決之款項人民幣3,384仟元。

6.處理過程:

A)大井和以昆山環保已履行完畢(2022)深國仲涉外仲裁4517號裁決書之內容,向法院申

請解除保全措施,包含凍結銀行帳戶人民幣705仟元,及缺口人民幣2,576仟元對廠房

進行查封。

B)昆山環保於2023年8月11日接獲本案委任代理人-江蘇超耀律師事務所之通知,取得江

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之民事裁定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申請人昆山納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財產保全措施;

本裁定書送達后之即執行。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大井和向法院申請解凍其訟請求金額人民幣3,281仟元(包含銀行帳戶及廠房查封),解

除凍結均已生效,未對營運產生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解除昆山環保名下銀行帳戶資金3,281仟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本公司關聯企業昆山環保與大井和買賣合同糾紛法律仲裁案,已取得仲裁院出具之

裁決書及法院出具之民事裁定書,已解除銀行凍結帳戶及廠房查封事項。

二、本公司關聯企業納諾新材料與大井和買賣合同糾紛法律訴訟案,已取得終審裁定之

民事裁定書,並已解除銀行凍結帳戶人民幣4,286仟元。

三、本公司關聯企業與大井和因買賣合同糾紛之法律訴訟案及仲裁案,雙方之間所有經

濟糾紛均告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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