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高雄市政府裁處本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新台幣 16萬8千元
1.事實發生日 :108/03/072.發生緣由:高雄市政府環保局107年9月13日上午進廠進行廢水處理深度查核作業,經D01放流口採樣檢測,檢驗結果COD檢測數值397mg/L未符合放流水100mg/L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對本公司裁處新臺幣16萬8千元罰鍰。3.處理過程:將於法定期限內(108年4月7日前)依法繳納罰鍰。4.預估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16萬8千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經查本案超標原因係為公司生物脫硝系統MLSS過高及排泥量不足,致少量活性污泥上浮流出,造成放流水COD超標。一、改善情形如下: 1.立即改善水處理程序,經處理後,各項放流水水質均達放流水標準。 2.當日缺失已改善完成,將加強員工操作訓練及水質管理。二、未來因應措施: 1.進行檢討及改善工作,落實加強巡檢及檢測工作,避免此情況再發生。 2.每日監測生物系統內MLSS,防止因濃度過高而上浮造成水質超標。 3.每日輪班人員測量系統COD六次(每班二次),確保系統處理水水質。 4.每日監測生物系統硝酸鹽濃度等,並避免生物因外在因素影響水質處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