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撤銷107年度現金增資退還股款暨補償方案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108/02/222.發生緣由:本公司申請撤銷107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108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04270號函核准。3.因應措施:一、本公司將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4項,自接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撤銷核准通知日起10日內,對已收取之有價證券價款,依法加算利息返還。二、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1.035%(註)/365】 (註:利率係以台灣銀行107.11.05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為之。)三、實際退款日訂於民國108年02月27日,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以開立支票掛號郵寄支付。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