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 第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1.事實發生日:107/11/16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東莞晶彩光學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100%間接持股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526456(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2865(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為便於集團公司間資金調度、掌握資金運用效率及考量業務往來金額(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東莞市群英光學製品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股100%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71323(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77400(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為便於集團公司間資金調度、掌握資金運用效率及考量業務往來金額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70265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0.53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母公司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