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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華智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確認授權 關係不存在之民事訴訟(補充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及華智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法院愛股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民專訴字第57號4.事實發生日:109/12/25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訴之聲明主要內容為,本公司對華智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智公司)提起確認授權關係不存在之民事訴訟。提起本訴目的在於藉由法官審判,確認民國(下同)97年間同意書(下稱「系爭同意書」),授權關係是否存在?以及實際授權範圍究竟為何?避免存在不確定之法律關係,故於109年3月25日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確認之訴。6.處理過程:109年12月14日經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決後,本公司於109年12月25日查詢到判決全文,判決結果為:本公司即原告之訴駁回。判決理由之各項要點內容如下:(一)系爭同意書所載法律關係具有確認利益,惟追加聲明中所示各專利之授權關係不存在部分不具確認利益;(二)兩造確有成立系爭同意書所載之專利授權法律關係;(三)系爭同意書所載之授權標的可得特定,並非屬無效之契約;(四)系爭同意書之簽訂並未違反公司法相關規定,且對本公司發生效力;(五)系爭同意書並無失效或經本公司合法終止之情事(完整判決理由書,請至司法院網站查詢)。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由於華智公司於民國97年系爭同意書授權書簽署後,幾乎無營業之情事,亦從未要求行使該權利,因此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目前並未因此判決而受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依據判決內容及承辦律師之建議,已於110年1月13日發函華智公司,拒絕與華智公司訂立任何專利授權本約,並已交由委任律師於110年1月15日向法院提出上訴。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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