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9/06/08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東莞同鋰貿易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資金貸與者-淮安尚志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與資金接受者-東莞同鋰貿易有限公司同為尚志精密化學(股)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61,886(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1,418(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營運資金需求(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尚志造漆(昆山)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資金貸與者-淮安尚志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與資金接受者-尚志造漆(昆山)有限公司同為尚志精密化學(股)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61,886(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3,303(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營運資金需求(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尚志精密化學(股)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資金貸與者-Shang Chih International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為資金接受者-尚志精密化學(股)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9,267(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041(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營運資金需求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6,762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52.65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6.其他應敘明事項:註1:匯率:RMB/TWD=4.189(109/5/31)註2:本次因同一筆資金貸與(到期展期)所致,致使淮安公司之資金貸與合計數NT$64,721仟元超過淮安資金貸與限額NT$61,886仟元,其說明如下:原資金貸與RMB150萬 貸與期間:108/6/17-109/6/16(可提前償還)。新資金貸與RMB150萬 貸與期間:收到前一筆還款後,自匯出借款日起算3年。